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2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申請案件之許可費,應按其申請公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以下稱申請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計徵: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每件除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之基本費外,其逾二百平方公尺部分,以每增加二百平方公尺加徵新臺幣三千元累計,其餘數不足二百平方公尺者,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因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緊急搶修所提出者,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