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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派遣,係指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計程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服務並收取費用之營運方式:
一、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
二、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予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