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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所列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國防部基於軍事及
民防需求,於緊急情況發生時,得逕行通知動員執行機關徵用之。其他機
關應本戰時運輸統一調配不影響軍事任務之原則實施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