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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戒、修護保養設施之業者、駕駛、操作、修護及與業
務有關人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應徵或規避應徵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
罰暫行條例懲罰之。其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分
之。
前項業者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懲罰其執行業務之負責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