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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公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燃料、補給、修護及駕駛、操作人員之
工資、食宿等,均由業者自行負責。
如發生交通事故,除依交通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需用單位應予必要之協
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