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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公需徵用之工程重機械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給使用補償,未經使用或作業不
足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
用補償=重機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1+ (20/1○○)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