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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車輛動員委員會對於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修護
保養人員、修護保養設施,每年應視需要實施調集或檢查。各型車輛 工
程重機械應按規定噴製動員番號,並隨帶備份材料與工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