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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准辦理逕行發照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每班期開訓後五日內造具
入學名冊,附同課目配當 (進度) 表、週課表,分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及
轄區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