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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轄區之省或市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各訓練機構對其結業學員
實施期終考試時,派員臨場監視或臨時抽考任何各項科目以及道路駕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