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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報准辦理逕行發照,應由該訓練機構班主任對結業學員
期終考驗組成考驗小組,率同考驗人員專責辦理結業學員考驗事宜,其考
驗科目及評分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汽車駕駛考驗場考驗科目及
評分標準表」辦理。
在加速直線道路考驗時,如壓管或未換排擋或未加速達四十公里者,均為
不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