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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汽車駕駛機構應配置具有檢定合格之汽車駕駛人考驗員四人以上,負責擔
任術科考驗之主監考人員,其每期招訓學員在三百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人
至一百人應增設考驗員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