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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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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學歷、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一年以上者。
(四)現(曾)任公路監理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級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申請機車檢驗員檢定之資格不受前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各目有關科系之限制。
第一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