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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該類證照之檢定,並撤銷其取得之該類證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