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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
一、從事汽車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
二、一年內曾受記大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再不依規定辦理。
三、受停止檢驗、考驗工作之處分在三年內達二次,再不依規定辦理。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經廢止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該類證照之檢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