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07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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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本規則 112.02.23 修正之第 122-1、122-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83-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