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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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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圖例如下:
一、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3」。
二、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 23.1」。
三、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 23.2」。
四、道路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 24」。
五、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