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2 18: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67-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 22-1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
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
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