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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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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