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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本規則 112.02.23 修正之第 122-1、122-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83-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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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