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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本規則 112.02.23 修正之第 122-1、122-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83-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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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中障礙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