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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10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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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 33-1 」、「指 33-1.1 」
、「指 33-1.2 」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百
公尺及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