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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