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2/0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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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92 條第 3 項及第 9 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3 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