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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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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7-1、63、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