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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先行告知該管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三日內補正許可程序。
前項挖掘申請檢附之工程計畫書,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檢附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