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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68 條
旅客越站乘車者,應自越過站起至查到站止之路段補收票價並加收百分之
五十,但事前聲明者,僅補收規定之票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