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6: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託運人對已託運之貨物,如需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時,應憑提單辦理。
前項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貨運業者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經運送部分計收運雜費及因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或返還運送物或其他處分所支出之費用請求償還,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