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4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速鐵路電車:指以電力為動力,經許可其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旅客列車及電氣軌道試驗車。
二、高速鐵路電車調車:指僅於車輛基地與相鄰車站間或車站內,操作未載客之高速鐵路電車。
三、國營鐵路客貨動力車:指以蒸汽、內燃、電力等為動力,經許可其營運速度未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之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
四、國營鐵路維修工程車:指以內燃或電力為動力之工程列車。
五、國營鐵路車輛調動機:係指專以調移車輛為目的,本身具有動力之機具。
六、林業鐵路列車:指以蒸汽、內燃等為動力,專供林業運輸或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使用之鐵路列車。
七、糖業鐵路列車:指以蒸汽、內燃等為動力,專供糖業運輸或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使用之鐵路列車。
八、駕駛學員:指接受鐵路列車駕駛訓練,尚未取得交通部鐵道局核發駕駛執照之學員。
九、駕駛執照:指依本規則規定由交通部鐵道局核發得駕駛列車之許可憑證。
十、適性檢查:係就受檢者所具備之心理動作及反應特質所為之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