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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 16 條
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除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註記許可操作之車
輛種類者外,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交
通部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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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