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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六、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七、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