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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線跨越鐵路時所用之導線,應為銅線或其他具有同等張力而不易鏽蝕者
,其截面不得小於附表之規定。供電線所受實際張力,應在導線極限張力
百分之五十以內。在跨越一段內之導線,不得有接頭或分枝。但壓接頭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