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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線跨越鐵路時,不得附掛於鐵路電桿上,並應擇適宜地點,儘量與軌道
成直角。電線與軌頂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六公尺。但電壓等級較高者,
應酌予提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