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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