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7: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財務報表之說明。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附則或附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