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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圖表附件:
附件一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名冊.PDF
附件一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名冊.DOC
附件二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清冊.PDF
附件二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清冊.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