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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公營鐵路運輸業。
三、民營鐵路運輸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