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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係指本部依下列各款取得之土地: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橋樑、隧道及相關附屬設施所需交通用地。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取得之轉運區、港埠及其設施、重大觀光遊憩設施所需土地。
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