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8: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給與遺族相當於三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機構具領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應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