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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其為審議委員會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
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
第一項之委員會中,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
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