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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主事務所備置下列文件,隨時供本部檢查:
一、捐助章程或其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十五年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六、最近五年之帳簿及最近三年之相關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