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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代表政府之董事、監察人之年齡,不得超過六
十五歲;其總經理、執行長、總幹事及一般職員年齡之限制亦同。
前項董事、監察人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本部核可者,得延長至六十八歲
。
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目前其董事、監察人之年齡,已超
過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