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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列之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經主管機關限令定期改善者,其自通知限令定期改善日起需補貼之利息,應於完成改善後再行支付。
民間機構經限令定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經主管機關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者,對民間機構被停止興建或營運部分已取得之貸款,主管機關應取消其自通知限令定期改善日起之利息補貼優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