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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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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及財產卡:
一、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之根據。
(一)財產增加單:財產購建填本單。
(二)財產移動單:財產移動填本單,但內部各單位財產之移動得免填。
(三)財產減損單:財產減損填本單。
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卡之根據,凡財產之購建,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之移動,填造財產移動單。
財產之減損,填造財產減損單。但內部各單位間財產之移動,得免填財產移動單。
二、財產卡:為財產之詳細經歷紀錄,一物設一卡。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之明細紀錄卡,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不發生增值之財產,得採用集體登記。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乙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財產登記部分統制各單位領用財產之統馭卡,依使用單位區分,並按財產名稱分別設卡登記。
(五)使用機器處理機關,得以機器貯存體紀錄代替財產卡。
(六)各機關得依其撮總或管理需要分別設卡。
三、財產簽認書:各機關之財產登記部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以上年年底財產結數為準,編製財產責任簽認書一式二份,送交財產儲存或使用單位核對無誤後,予以簽認留存一份,另一份送交財產登記部門,逐年核對一次,以加強使用、保管、維護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