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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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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按左列之順序。但死亡者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領受月撫卹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不能謀生者,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止為限。子女或孫子女超過三人者,其月撫卹金,按第五條所定比率,增給百分之十。
應終止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情事時,由撫卹金給與機構追繳,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