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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撫卹金之支給,依左列之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於呈准之日支給之。
二、每月撫卹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支給,最多以滿二十年為限。
前項撫卹金,由最後服務或支給退休金之機構,分別一次或按月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