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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