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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如有遺失損毀時,應詳敘事由登報聲明作廢,並取具保證書,檢同聲明作廢報紙,報請支給每月撫卹金機構查實後,核准補發或換發,每季彙案報部,其受領證書及領款被損毀者,並應連同原損毀之受領證書及領款表,一併檢呈查核註銷。
前項保證書格式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