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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撫卹事故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