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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死亡者遺族居住遠方或不及趕到棺殮時,由本機構就應給撫卹各費,酌核棺殮所需費用,指定人員代為棺殮,其應領撫卹各費,俟其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到達時,按照規定手續給領,並扣除代為棺殮所需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