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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依左列規定,取具證明,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報請撫卹金支給機構換發或予以註銷。
一、死亡、改嫁、出繼或任有公職或不在學者,取具足資證明之證件,或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二、宣告死亡者,取具司法機關證明文件。
三、原為殘廢不能謀生現能自謀生活者,取具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